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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於利用鄰地之情形,下列何種利用人不必支付償金?
  • A 法令無規定亦無習慣,但非利用他人土地即無法排泄家用用水
  • B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即無法架設電線
  • C 有通行權人因有必要而開設道路,對通行地因此造成損害
  • D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形成袋地,受讓人須通行讓與人之所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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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法相鄰關係之法理中,關於『必要通行權』或相關鄰地利用權,通例上須支付『償金』以彌補鄰地所有人之損失。請思考:若土地之所以形成『袋地』或需利用鄰地的狀態,並非自然地理條件造成,而是導因於權利人自身的『處分行為』(如:土地之分割或部分讓與)時,依據誠信原則,法律對於該特定相對人是否仍會維持『支付償金』的規範?這在《民法》第 $789$ 條中是如何規範此類特定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後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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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相鄰關係中利用鄰地無須支付償金之情形。依據民法第789條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由此可知,當因土地一部之讓與而形成袋地時,受讓人為聯絡公路僅得通行讓與人之所有地,且在此種情形下之通行權人依法無須支付償金,故選項D所述符合該條規定,為本題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情形依法皆須支付償金予土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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