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於利用鄰地之情形,下列何種利用人不必支付償金?
- A 法令無規定亦無習慣,但非利用他人土地即無法排泄家用用水
- B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即無法架設電線
- C 有通行權人因有必要而開設道路,對通行地因此造成損害
- D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形成袋地,受讓人須通行讓與人之所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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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把一塊原本完整的土地切掉一半賣給別人,卻讓對方買到的那塊地完全沒路可走,從「公平性」與「契約誠信」的角度來看,身為分割土地的行為人,是否應該在不額外收費的情況下,提供一條通路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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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相鄰關係中利用鄰地無須支付償金之情形。依據民法第789條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由此可知,當因土地一部之讓與而形成袋地時,受讓人為聯絡公路僅得通行讓與人之所有地,且在此種情形下之通行權人依法無須支付償金,故選項D所述符合該條規定,為本題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情形依法皆須支付償金予土地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