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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時效取得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 5 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 B 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20 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 C 無權繼續占有人之占有受第三人之無權侵奪,嗣後依民法第 962 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時效歸於中斷
  • D 非表見之不動產役權得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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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法律的「公示性」來推理:對於移動便利的物品(動產)與國家嚴格列管的土地(不動產),法律在確認權利歸屬時,哪一種更強調『登記制度』的介入?如果一項權利必須透過行政機關登記才能公示於人,那麼單純的『占有時間』,足以直接跳過登記程序而產生所有權變動的效果嗎?另外,若某種權利從外部完全觀察不到(非表見),法律是否有必要保護這種隱形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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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選項!

時效取得要件辨析

選項 (A) 敘述正確,完全符合民法第 768-1 條規定,善意無過失占有 5 年即可取得動產所有權;順帶一提,若為普通(惡意)占有,依民法第 768 條規定則需經過 10 年。選項 (B) 錯在占有未登記不動產 20 年僅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權利,並非直接取得所有權。選項 (C) 依民法第 771 條但書規定,依法回復占有者,其時效「不中斷」。選項 (D) 依民法第 852 條,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必須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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