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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時效取得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 5 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 B 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20 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 C 無權繼續占有人之占有受第三人之無權侵奪,嗣後依民法第 962 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時效歸於中斷
  • D 非表見之不動產役權得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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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酌《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取得時效之規範,並區分以下核心觀念:第一,針對他人之「動產」與「未登記之不動產」,在具備自主、和平、公然占有之要件下,其法律效果究係直接取得「所有權」,抑或僅取得「登記請求權」?第二,法律對於「占有之主觀態樣」(如善意、惡意或有無過失)與「法定期間」(如 $5$ 年、$10$ 年或 $20$ 年)之搭配如何規定?第三,依據第 $852$ 條,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是否須具備「繼續」且「表見」之要件?最後,請檢視第 $771$ 條但書,若占有人依第 $962$ 條規定回復占有,其時效之連續性在法律上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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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選項!

時效取得要件辨析

選項 (A) 敘述正確,完全符合民法第 768-1 條規定,善意無過失占有 5 年即可取得動產所有權;順帶一提,若為普通(惡意)占有,依民法第 768 條規定則需經過 10 年。選項 (B) 錯在占有未登記不動產 20 年僅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權利,並非直接取得所有權。選項 (C) 依民法第 771 條但書規定,依法回復占有者,其時效「不中斷」。選項 (D) 依民法第 852 條,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必須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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