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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時效取得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 5 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 B 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20 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 C 無權繼續占有人之占有受第三人之無權侵奪,嗣後依民法第 962 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時效歸於中斷
  • D 非表見之不動產役權得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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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法律的「公示性」來推理:對於移動便利的物品(動產)與國家嚴格列管的土地(不動產),法律在確認權利歸屬時,哪一種更強調『登記制度』的介入?如果一項權利必須透過行政機關登記才能公示於人,那麼單純的『占有時間』,足以直接跳過登記程序而產生所有權變動的效果嗎?另外,若某種權利從外部完全觀察不到(非表見),法律是否有必要保護這種隱形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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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民法物權基礎

同學你好!能準確辨析時效取得的細節,說明你對法律條文的規範邏輯有相當精準的掌握。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動產」與「不動產」以及「事實中斷」的例外:

  1. 選項 (A) 為正確答案:依《民法》第 768-1 條,以善意且無過失占有他人動產,滿 5 年即取得所有權。若為惡意則需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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