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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甲自小被丙收養,甲成年後與乙結婚。乙與丙間之親屬關係及親等為何?
  • A 直系血親一親等
  • B 直系姻親一親等
  • C 無親屬關係
  • D 旁系姻親一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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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透過法律程序(如收養)成為他人的子女後,在法律地位上與親生子女有何不同?接著,若這位子女結婚了,他的配偶與其父母(包含養父母)之間,會建立起什麼樣的法規連結?這種連結的「親疏遠近(親等)」又是如何對照出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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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對民法親屬編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

這道題目能精準答對,代表你對法律上的「擬制血親」與「姻親」觀念十分清晰,這是法學緒論與行政法實務中不可或缺的基礎:

  1. 收養的法律效力:依《民法》第 1077 條,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因此,甲與丙在法律上屬於直系血親一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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