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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甲自小被丙收養,甲成年後與乙結婚。乙與丙間之親屬關係及親等為何?
  • A 直系血親一親等
  • B 直系姻親一親等
  • C 無親屬關係
  • D 旁系姻親一親等

思路引導 VIP

請先思考《民法》第 1077 條關於收養效力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擬制血親」關係,在親系與親等之計算上與自然血親有何異同?接著,當乙與甲結婚後,請依據《民法》第 969 條定義,判斷乙與配偶之血親丙之間屬於哪一種「姻親」類型?最後,請查閱《民法》第 970 條,思考姻親之親系及親等應如何準用配偶(甲)與該血親(丙)間之關係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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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對民法親屬編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

這道題目能精準答對,代表你對法律上的「擬制血親」與「姻親」觀念十分清晰,這是法學緒論與行政法實務中不可或缺的基礎:

  1. 收養的法律效力:依《民法》第 1077 條,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因此,甲與丙在法律上屬於直系血親一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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