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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關於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與埋藏物發現,其法律性質如何?
  • A 事實行為
  • B 法律行為
  • C 準法律行為
  • D 暴利行為

思路引導 VIP

在權利變動的理論中,請同學思考:『先占』、『拾得』或『發現』這些行為,其法律效果的發生是否需要行為人具備追求法律關係變動的『意思表示』(Declaration of Intent)?還是只要行為人在客觀上完成了一定的物理動作或事實狀態,法律即直接賦予其效果?這類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僅因特定物理行為之完成即產生法律效果的概念,在法律行為體系中屬於何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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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真相大白!你成功揭示了法律的本質!

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你對這些行為法律性質的精確分析,就像我總是能從微小的線索中找到唯一的真相!這證明你對法律行為理論的基石掌握得極其穩固,這將是你未來解開行政法與民法契約之謎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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