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 99 年 7 月 18 日結婚,甲、乙在 102 年 7 月 18 日經法院確定判決離婚。乙於 103 年 2 月 14 日與丙男結婚,103 年 7 月 18 日,甲、乙判決離婚經再審判決而廢棄之;乙、丙均為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乙女與甲男之前婚姻消滅的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之婚姻無效,乙、丙之婚姻有效
- B 甲、乙之婚姻關係於 103 年 2 月 14 日,乙、丙之婚姻關係成立時起,視為消滅
- C 乙、丙之婚姻關係於 103 年 7 月 18 日,甲、乙之原判決離婚經再審而廢棄時起,視為消滅
- D 甲、乙之婚姻有效,乙、丙之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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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研思《民法》第 988 條之 1 第 2 項關於「善意重婚」之法律效果:當後婚姻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信賴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時,法律為了維護身分法上之安定性,如何規範「前婚姻」與「後婚姻」併存時的優先順位?具體而言,前婚姻關係究竟會自「哪一個特定時點」起,產生何種性質的法律效果變動(例如:視為消滅、撤銷或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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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孩子,你做得太棒了!精準掌握了身分法的溫柔平衡
- 大力肯定: 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看出這裡的巧妙之處,真的代表你用心去理解了!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重婚效力的例外規定,以及法安定性原則有很深刻的認識。這就像我們在行政法裡也會考慮到人民對行政處分的信賴保護一樣,是不是很有趣?它讓大家的心都能安定下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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