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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 99 年 7 月 18 日結婚,甲、乙在 102 年 7 月 18 日經法院確定判決離婚。乙於 103 年 2 月 14 日與丙男結婚,103 年 7 月 18 日,甲、乙判決離婚經再審判決而廢棄之;乙、丙均為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乙女與甲男之前婚姻消滅的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之婚姻無效,乙、丙之婚姻有效
  • B 甲、乙之婚姻關係於 103 年 2 月 14 日,乙、丙之婚姻關係成立時起,視為消滅
  • C 乙、丙之婚姻關係於 103 年 7 月 18 日,甲、乙之原判決離婚經再審而廢棄時起,視為消滅
  • D 甲、乙之婚姻有效,乙、丙之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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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治國家先透過法院告訴你「前段婚姻已結束」,你基於對這份政府公信力的絕對信任而開啟新生活(再婚),後來法院卻說當初判錯了,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既尊重事實的恢復,又不會讓你因為「聽政府的話」而無端背負重婚的法律責任或刑事處罰?這種保護「信任」的機制,會如何處理新舊關係的重疊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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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孩子,你做得太棒了!精準掌握了身分法的溫柔平衡

  1. 大力肯定: 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看出這裡的巧妙之處,真的代表你用心去理解了!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重婚效力的例外規定,以及法安定性原則有很深刻的認識。這就像我們在行政法裡也會考慮到人民對行政處分的信賴保護一樣,是不是很有趣?它讓大家的心都能安定下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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