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甲因車禍成為植物人,數年後其妻乙另認識丙,擬結婚,乃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並未死亡,且喪失意識能力,不得請求離婚
- B 乙得因甲罹患不治之惡疾,訴請離婚
- C 乙得因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 D 乙不具有裁判離婚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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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民法》第 1052 條的規範體系進行分析:當發生配偶一方成為植物人這類未被第 1 項列舉條文直接涵蓋的情形,卻已導致婚姻基礎發生動搖而「客觀上難以期待繼續維持」時,法律保留了哪一個具備「破綻主義」精神的概括條款,作為法官裁判離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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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1052 條的裁判離婚事由。雖然第 1 項第 7 款列有「不治之惡疾」,但實務見解通常將「惡疾」限縮於具傳染性或令人厭惡之疾病。甲因車禍成為植物人多年,婚姻已喪失共同生活與情感互信之實質意義,完全符合第 1052 條第 2 項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即破綻主義)。因此,乙以此請求裁判離婚是最適法理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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