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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其收養可得撤銷?
  • A 夫妻收養未共同為之
  • B 子女出養未得父母親之同意
  • C 養父母再將其養子女出養
  • D 25 歲之單身收養人收養 7 歲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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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民法》親屬編關於收養效力的規範出發,辨析『收養無效』與『收養得撤銷』的法定事由有何不同。具體而言,請對照《民法》第 $1079$ 條之 $4$ 與第 $1079$ 條之 $5$ 的條文:當收養行為違反了『夫妻共同收養原則』或是『年齡差距限制』時,法律所定之效果分別為何?哪一類瑕疵屬於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而非規範為『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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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思維

這代表你對身分法中「收養」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是行政法與民法交集處常見的基礎考點。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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