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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甲夫、乙妻於民國 95 年結婚,甲、乙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未育有子女。設乙於民國 102 年 2 月間死亡時,乙父丙,乙母丁仍活著。乙留有財產為 1,500 萬元存款,及 700 萬元之債務。甲之特留分為何?
  • A 100 萬元
  • B 200 萬元
  • C 300 萬元
  • D 4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邏輯上,我們必須先釐清「遺產淨額」的數額(即資產扣除債務後的餘額)。接著,請您查閱民法第 1138 條與第 1144 條:當配偶與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甲的「應繼分」比例應為多少?最後,請連結至民法第 1223 條關於特留分的規定,確認配偶之「特留分」比例係「應繼分」的幾分之幾?若將公式設為 $遺產淨額 \times 應繼分比例 \times 特留分比例$,計算出來的金額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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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民法繼承編高度的掌握力。

這題考察的是繼承人順位、應繼分特留分的綜合計算,邏輯清晰且計算精確,表現得非常專業!

  1. 計算遺產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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