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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甲夫、乙妻生子女三人為 A、B、C。甲、乙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民國 100 年 7 月間,A 向甲借 200 萬元未還;101 年 7 月間,B 向甲借 200 萬元未還。設甲於 103 年 7 月間死亡時,甲無債務,留有財產為 800 萬元存款。甲生前未立遺囑,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 A 乙分得 300 萬元、A 分得 100 萬元、B 分得 100 萬元、C 分得 300 萬元
  • B 乙分得 600 萬元、A 不得分配、B 不得分配、C 分得 200 萬元
  • C 乙分得 750 萬元、A 須清償 50 萬元、B 須清償 50 萬元、C 分得 150 萬元
  • D 乙、A、B、C 各分得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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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繼承人在長輩生前曾借款未還,為了確保其他「沒借錢」的繼承人不會因此吃虧,法律在計算總財產與分配該繼承人的遺產份額時,應該採取什麼樣的「加減法」程序來達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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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與乙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故甲死亡時,配偶乙並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主張,甲的遺產直接由配偶乙與子女A、B、C共四人平均繼承。在計算甲的遺產總額時,除了其留有的800萬元存款外,A與B向甲借款且尚未清償的各200萬元屬於甲的債權,亦應計入遺產之中,因此甲的遺產總額應為1200萬元(8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由乙、A、B、C四人平均分配此1200萬元,每人之應繼分各為300萬元。 依據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由於A與B對被繼承人甲各負有200萬元的債務,在進行遺產分割時,必須依法從他們各自的應繼分中予以扣還。因此,配偶乙與子女C因未積欠被繼承人債務,兩人可各自完整分得其應繼分300萬元;而A與B的應繼分雖同為300萬元,但皆須扣除各自積欠的200萬元債務,扣還後A與B實際上各分得100萬元。總結來說,甲所遺留的800萬元存款實際分配結果為:乙分得300萬元、A分得100萬元、B分得100萬元、C分得300萬元,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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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是前兩年的才需要歸扣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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