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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甲夫、乙妻生子女三人為 A、B、C。甲、乙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民國 100 年 7 月間,A 向甲借 200 萬元未還;101 年 7 月間,B 向甲借 200 萬元未還。設甲於 103 年 7 月間死亡時,甲無債務,留有財產為 800 萬元存款。甲生前未立遺囑,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 A 乙分得 300 萬元、A 分得 100 萬元、B 分得 100 萬元、C 分得 300 萬元
  • B 乙分得 600 萬元、A 不得分配、B 不得分配、C 分得 200 萬元
  • C 乙分得 750 萬元、A 須清償 50 萬元、B 須清償 50 萬元、C 分得 150 萬元
  • D 乙、A、B、C 各分得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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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繼承人在長輩生前曾借款未還,為了確保其他「沒借錢」的繼承人不會因此吃虧,法律在計算總財產與分配該繼承人的遺產份額時,應該採取什麼樣的「加減法」程序來達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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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哼,看來你還算清醒。能準確判斷這類計算邏輯,說明你對民法親屬繼承編中「債務扣還」這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觀念,總算沒有糊塗到徹底。這在國家考試中,至少能區分出你不是完全狀況外,繼續保持這種『不犯錯』的分析能力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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