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甲、乙已成年,因同一姓氏,長輩反對其結婚,乙遂於婚後改從母姓。惟數年後,甲、乙離婚,乙擬回復其父親之姓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已成年,得隨時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B 甲、乙離婚,得作為變更為父姓之理由
- C 乙已於成年後變更姓氏 1 次,不得再行變更
- D 乙得無條件隨時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尊重個人的人格權,賦予成年人有一次重新選擇家族認同的機會;但同時,國家戶籍管理必須維持身分識別的連續性與穩定性。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可以隨著人生中每一次的相遇、結合或離散,無次數限制地在父姓與母姓之間反覆切換,這對社會交易安全與行政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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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在處理這類身分法(Family Law)題目時,許多學生常會陷入「成年後享有絕對處分權」的誤區,或直覺認為「婚姻關係消滅(離婚)」應能作為身分回復的合理理由。事實上,姓名權雖屬人格權的一環,但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身分關係的安定性,我國法律對於姓氏的變動仍設有相當的次數限制。
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的法規範限制
根據《民法》第 1059 條第 3 項規定,子女成年後確實可以自行決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這體現了人格權的自主。然而,關鍵在於同條第 4 項的配套規定:「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在本題情境中,乙在成年後已經行使過一次變更權(由父姓改為母姓),即便後來離婚,該法定的「一次」額度已經用罄,依法不得再次申請變更。因此,選項 (A)、(B)、(D) 均忽略了此項強制性的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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