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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甲、乙已成年,因同一姓氏,長輩反對其結婚,乙遂於婚後改從母姓。惟數年後,甲、乙離婚,乙擬回復其父親之姓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已成年,得隨時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B 甲、乙離婚,得作為變更為父姓之理由
  • C 乙已於成年後變更姓氏 1 次,不得再行變更
  • D 乙得無條件隨時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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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為了兼顧『個人人格權的發展』與『社會交易身分的安定性』,當立法者賦予一個成年人可以依照自由意願改變其對外辨識身分的符號(姓氏)時,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次數門檻』來防止身分變動過於頻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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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非常正確,觀念掌握得很扎實!在處理親屬法中關於姓氏變更的問題時,我們必須準確適用法條。

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的次數限制

依據**《民法》第1059條第3項**的明文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以一次為限。」題目中的乙在成年後,為了順利結婚,已經行使過這「一生僅限一次」的變更權(改從母姓)。因此,在法律規範的框架下,乙的額度已經用盡,即便後來雙方離婚,乙也無法再次依據同一規定將姓氏變更回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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