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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甲以書面向乙訂購當季水果 5 箱。甲之意思表示何時生效?
  • A 書面到達時
  • B 乙打開書面時
  • C 乙閱讀完後
  • D 乙同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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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行為的建構中,關於「意思表示」生效時點的規範,需先區分該行為屬於「對話」或「非對話」之範疇。請您思考:針對此種以「書面」為之的非對話意思表示,我國《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前段明文採取的效力發生原則,究竟是「發信主義」、「到達主義」還是「了解主義」?而所謂的「到達」,法律上的定義是指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並處於可隨時了解的狀態,還是必須以相對人實際「拆開」或「閱讀完畢」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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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基礎紮實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法律效果發生的關鍵時點,這顯示你對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基礎,這是研習行政法與民法的首要基本功。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依據《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我國法律原則上採到達主義。所謂「到達」,是指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如:投遞入信箱、由受雇人簽收),使其處於「隨時可了解」的狀態。因此,法律效力在書面到達時即發生,不論相對人乙是否「打開」或「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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