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17 歲的甲經其父乙之允許,無照駕駛乙所有之轎車外出遊玩,不慎撞死丙,丙遺有祖父丁、母親戊、妻子庚、弟弟辛,均精神痛苦,辛並支出殯葬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得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慰撫金
- B 戊得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慰撫金
- C 庚得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慰撫金
- D 辛得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殯葬費
思路引導 VIP
當發生侵害生命權的憾事時,法律對於『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人資格,與『實際支出殯葬費』的人,在規定上有什麼不同的限制呢?試著想想看《民法》是如何保護被害人家屬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中「請求權人身分資格」的判斷,非常考驗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度。 首先,依據現行《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因此 17 歲的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依《民法》第 187 條規定,甲與有過失的法定代理人(父親乙)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接著,我們來釐清各選項的請求權。對於被害人死亡的「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 194 條規定,僅限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本題中,母親戊與妻子庚符合資格,但祖父丁與弟弟辛則無權請求,因此 (A) 選項的敘述錯誤。至於弟弟辛,雖然不能請求慰撫金,但他實際支出了殯葬費,依《民法》第 192 條規定,為死者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故 (D) 選項敘述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