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18 歲的甲經其父乙之允許,無照駕駛乙所有之轎車外出遊玩,不慎撞死丙,丙遺有祖父丁、母親戊、妻子庚、弟弟辛,均精神痛苦,辛並支出殯葬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得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慰撫金
- B 戊得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慰撫金
- C 庚得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慰撫金
- D 辛得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殯葬費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中,關於被害人死亡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請同學對照《民法》第 $192$ 條與第 $194$ 條的規定。針對『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第 $194$ 條明文列舉的請求權主體包含哪些特定身分的親屬?請思考:『祖父』的身分是否包含在該法條的法定清單中?此外,關於『殯葬費』的部分,第 $192$ 條第 $1$ 項對於請求權人的身分認定,與慰撫金的規定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因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之法定權利人範圍。根據民法第194條明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可知,因被害人死亡而受有精神痛苦,得依法請求慰撫金之主體,僅以法條所列舉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為限。在題目的情境中,被害人丙遭不慎撞死,其遺屬中的母親戊與妻子庚,分別具備法條所定之「母」與「配偶」身分,依法得請求賠償慰撫金;然而,祖父丁並不屬於前開法條所列舉的特定親屬範圍,因此丁無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選項A敘述祖父丁得請求賠償慰撫金,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