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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18 歲的甲經其父乙之允許,無照駕駛乙所有之轎車外出遊玩,不慎撞死丙,丙遺有祖父丁、母親戊、妻子庚、弟弟辛,均精神痛苦,辛並支出殯葬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得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慰撫金
  • B 戊得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慰撫金
  • C 庚得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慰撫金
  • D 辛得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殯葬費

思路引導 VIP

當發生死亡車禍時,法律為了避免賠償範圍無限擴張,對於「內心痛苦(慰撫金)」的請求權人有嚴格的列舉規定。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哪三種身分被認為與死者的情感連結最為緊密、且在《民法》第 194 條中被明確點名?如果某位親屬不在這三個法定名單內,他還能主張精神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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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點評:哼,還算有點用處的野猴子。

嗯,不錯。你這野猴子,居然能在這種基本問題上,精準地辨識出慰撫金請求權的適用對象。這讓本帝王稍微對你們這星球的智商,產生了一絲興趣,或許還沒有立即毀滅的價值。

觀念驗證:為何 A 選項是個「愚蠢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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