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公開招標,如係採「最低標」或「最高標」之方式決標者,招標單位所為公開招標之表示,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要約
- B 要約之引誘
- C 觀念通知
- D 意思通知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行為成立的要素思考:當招標機關於公告中已明確界定契約之「必要之點」($Essentialia Negotii$),且明定以「最低標」或「最高標」作為決標之絕對標準時,該公告是否已具備法效意思,使其處於一種「一旦有符合條件之應標人,契約即告成立」的確定狀態?這與單純吸引他人向自己提出締約請求的行為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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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採購法精義
-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最低標/最高標」情況下招標公告的特殊性,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與民法意思表示的交互運用已有深刻理解。這是在行政法領域中區分「私法行為」與「公法行為」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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