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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2 題

非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的個人在網路上拍賣自用汽車,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 A 交易所得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則可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 B 交易所得須繳納綜合所得稅,但交易損失不可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 C 交易所得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則可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 D 交易所得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可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個人處分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自用生活器具」(如二手衣物、自用汽車)時,此類交易在《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架構下,是否被界定為具備課稅價值的「財產交易所得」?若法律將此行為視為個人生活消費的變現處分,而非獲利性投資,則依照租稅法上的對稱原則,其交易所生之「所得」與「損失」在稅務申報時應如何一體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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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涉及稅務行政中極細膩的區辨,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課稅主體課稅客體的界定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觀念驗證:為何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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