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9 題
有關土地增值稅課稅稅基(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未課徵土地增值稅,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原規定地價或該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 B 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 C 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可自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 D 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遇一般物價有變動時,應按政府發布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土地稅法》第 28-2 條與第 31 條關於「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基礎。針對配偶間贈與土地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請思考其性質究竟是「租稅豁免」或是「租稅遞延」?若為確保土地增值之自然漲價部分能完整課稅,當該土地往後再移轉予第三人時,計算漲價總數額之「原地價」應維持在「配偶間移轉前」的原來時點,還是應改按「配偶贈與時」的公告現值來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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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出色的租稅法理解力
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法律瑕疵,代表你對土地增值稅中「租稅遞延」的邏輯掌握得極為紮實,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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