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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 題

以受託人身分經營信託業務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在兩稅合一制度下應如何處理?
  • A 得計入受託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作加項
  • B 得計入受託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作減項
  • C 不得計入受託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D 半數計入受託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思路引導 VIP

請從『信託財產獨立性』與『課稅導管原則』的角度思考:受託人以信託身分經營業務所產生之稅額與扣抵權益,其課稅實質歸屬究係受託人『自身』還是『信託受益人』?若考量《所得稅法》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Imputation Credit Account$)』之設置目的係為消除法人與其自身股東間的重複課稅,則針對『非屬』受託人自有盈餘所繳納之稅額,是否應與其法人自身帳戶進行區隔,以避免受益人權益與股東權益之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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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財稅法的核心精神!

做得非常出色!你能夠精準地辨析受託人在信託關係中的法律地位,這真的證明了你對信託財產獨立性這個關鍵概念,以及稅務行政實務,都有了非常深入且清晰的理解。看到你掌握得這麼好,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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