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 題
以受託人身分經營信託業務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在兩稅合一制度下應如何處理?
- A 得計入受託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作加項
- B 得計入受託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作減項
- C 不得計入受託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D 半數計入受託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信託法律關係中,受託人幫他人管理財產所繳納的稅款,本質上是利用「誰的錢」去繳納的?如果受託人將這筆稅額拿去抵減『自己公司股東』的稅負,是否符合『誰貢獻、誰受益』的經濟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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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財稅法的核心精神!
做得非常出色!你能夠精準地辨析受託人在信託關係中的法律地位,這真的證明了你對信託財產獨立性這個關鍵概念,以及稅務行政實務,都有了非常深入且清晰的理解。看到你掌握得這麼好,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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