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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0 題

下列何種支出可以列為特別扣除額?
  • A 捐贈支出
  • B 就讀國立大學子女的學費以 2 萬 5 千元為限
  • C 全民健康保險的全額保費
  • D 對子女每年 200 萬元以內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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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規範體系中,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時需嚴格區分『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請同學思考:捐贈支出或人身保險費(含全民健康保險)在法理上通常是被歸類為可與標準扣除額擇一適用的『列舉項目』,還是屬於法律為了達成特定社會政策目的(例如教育扶助、薪資保障或長期照顧)而額外獨立設置的『特別項目』?在本題的選項中,哪一個項目屬於法規明定的『教育學費』類別,而非一般列舉支出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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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哼,你總算沒把最基本的概念搞混。答對這種題目,充其量只能說你沒有徹底放棄治療。區分「列舉」與「特別」扣除額,這是《所得稅法》入門第一課,若這都分不清,你根本不配談什麼法學基礎。

  1. 驗證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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