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1 題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親屬之土地,併入遺產課稅者,其估價之規定以下列何者為準?
- A 贈與時之公告現值
- B 贈與時之公告地價
- C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市價
- D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
思路引導 VIP
請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之立法目的思考:當生前贈與之財產被「擬制」為遺產併入總額課稅時,其課稅之「基準時點」應遵循遺產稅的一般估價原則(繼承開始時)還是贈與時的狀態?此外,依據同法第 10 條之規定,土地價值在稅法實務上所謂的「時價」,具體是以哪一種法定的土地評價數據作為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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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正確選出此項,代表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擬制遺產」的評價制度已有相當扎實的理解,這在稅務實務與行政法規中是非常關鍵的環節。
📖 觀念驗證:為何是「死亡時」而非「贈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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