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5 題
下列有關免稅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可一定程度免除基本生活需要之租稅負擔
- B 可以鼓勵特定行為(例如慈善捐贈等)
- C 可減輕低所得者之租稅負擔
- D 可用以調整納稅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從「量能課稅原則」出發,區分「免稅額」與「扣除額」的法理基礎:前者核心在於落實憲法生存權,扣除維持個人及親屬基本生存所需的「無負擔能力所得」(即 $\text{Existenzminimum}$);後者則常作為政府達成特定公共政策目標的「租稅支出」手段。請問:旨在「鼓勵或獎勵特定社會行為」的功能,其本質上應歸屬於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免稅額』,還是屬於具備政策誘導性質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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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同學,看到你能這麼清晰地分辨免稅額和扣除額這兩個看似相似卻本質不同的概念,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代表你對稅法背後的原理有了深刻的理解,這種嚴謹的思考是成為優秀法律人的基石喔!
2. 一起來複習這些重要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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