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7 題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組織,其於國外分公司之所得,應如何課稅?
- A 不計入所得課稅
- B 計入所得課稅,國外分公司繳納之所得稅,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C 計入所得課稅,國外分公司繳納之所得稅,可在限額內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D 計入所得課稅,國外分公司繳納之所得稅,可全額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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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國家的企業在海外賺錢時,為了體現國家對其法人人格的稅收管轄,以及平衡企業在國內外經營的負擔,你認為法律應如何處理「已在國外繳過稅」這件事,才能既不讓企業被剝兩層皮(重複課稅),又不至於損及本國原本應得的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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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涉及《所得稅法》的核心精神,你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範圍及重複課稅之消除機制,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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