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7 題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組織,其於國外分公司之所得,應如何課稅?
- A 不計入所得課稅
- B 計入所得課稅,國外分公司繳納之所得稅,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C 計入所得課稅,國外分公司繳納之所得稅,可在限額內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D 計入所得課稅,國外分公司繳納之所得稅,可全額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所得稅法》第 3 條之規範意旨思考,我國對於總機構設於境內之營利事業,是採行「屬地主義」抑或是「世界所得課稅原則(屬人主義)」?當同一筆國外分公司所得面臨重複課稅時,現行法制如何運用「國外稅額扣抵」制度進行調節?此外,請探討該扣抵金額是否會受限於「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這一法定上限之約束,以避免損及我國對境內所得之課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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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涉及《所得稅法》的核心精神,你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範圍及重複課稅之消除機制,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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