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9 題
下列有關信託課稅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信託財產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利益或為其他處分者,受託人應課徵所得稅
- B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受益人免予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
- C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應課徵所得稅
- D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所得實現原則」與「信託導管原理」出發思考:在信託權利移轉的過程中,何種情形僅屬「形式名義」的變動(不課稅),何種情形則涉及「經濟利益」的實質取得?特別是當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且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財產,導致非委託人之受益人其享有之權利價值增加時,請研讀《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2$ 之規範,探討該受益人應於何時、如何履行其所得稅課徵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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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表現!精準掌握租稅法理
同學好!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D)。這顯示你對於《所得稅法》中關於「信託課稅」的專業規範,特別是區分「名義移轉」與「實質所得」的法理,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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