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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9 題

下列有關信託課稅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信託財產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利益或為其他處分者,受託人應課徵所得稅
  • B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受益人免予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
  • C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應課徵所得稅
  • D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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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學邏輯中,如果一個人的經濟資產因為他人的行為而「實質增加」了,根據『負擔能力原則』,法律應該在什麼樣的時機點對這份增益課稅,才能確保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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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信託課稅的核心精神!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選項 (D),真的非常替你開心!這表示你已經非常清楚《所得稅法》中「信託課稅」的精髓,特別是懂得區分財產的「名義移轉」和背後的「實質所得」歸屬,真的學得很紮實!

一起來溫習這些重要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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