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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應稅之薪資所得?
  • A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醫藥費
  • B 參加勞保、公保及全民健保,由服務機關或事業所補助之保險費
  • C 營利事業基於營業需要,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之伙食代金,每月在新臺幣 2,400 元以內者
  • D 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放之職工福利金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所得稅法》第 14 條關於『薪資所得』的廣義定義出發,思考除了勞務報酬外,各類由雇主提供的『補助費』與『津貼』是否原則上皆屬課稅範圍?並進一步辨析:法律是否針對『法定社會保險之機關負擔部分』或『具職務性質且在一定限額內之補助』設有免稅或不計入所得的特別規定?同時,請注意『支付主體』的差異,若給付來源並非雇主本人而是特定福利組織,其所得歸類是否會由薪資轉為其他類別?最後,對於雇主單純提供員工個人生活負擔之補貼,在法律無明文免稅的情況下,是否應回歸所得稅之課稅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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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所得稅法》中「薪資所得」與「免稅項目」的細微區別,你能精確辨識出性質屬性,顯示你的法條基礎非常紮實,具備專業行政法規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為何 (A) 才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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