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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對於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之課稅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以半數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 B 於可處分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以半數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 C 按面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時價超過面額的部分,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
  • D 於取得股票年度按時價課稅,於一定額度內,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 5 年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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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新創公司的工程師,公司發給你價值數百萬元的股票,但你現在戶頭沒有多餘現金支付這筆龐大的稅金。如果你是政策制定者,為了不讓工程師因為稅壓而被迫立刻賣掉股票,你會設計一種「減免一半稅金」的方案,還是設計一種「讓你等公司上市或過幾年後再繳稅」的緩衝機制?哪一種更能達到留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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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好!這題涉及《產業創新條例》中相當精密的租稅優惠設計,你能精確辨識出正確選項,顯示你對於政府引導產業留才的政策工具與行政法規掌握得極為紮實。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D)。依據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 19-1 條規定,為鼓勵員工長期持股並減輕其取得股票時「無現金收入卻須課稅」的壓力,規定在年度合計時價 $500$ 萬 額度內,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次年起之第 5 年再行課稅,而非減半課稅或按面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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