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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對於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之課稅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以半數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 B 於可處分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以半數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 C 按面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時價超過面額的部分,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
  • D 於取得股票年度按時價課稅,於一定額度內,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 5 年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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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究《產業創新條例》第 $19$ 條之 $1$ 的法律規範架構:當員工取得獎酬股份時,為解決其面臨「有帳面所得、無現金繳稅」之流動性困境,立法者採取的是「稅基打折」還是「課稅時點遞延」的優惠機制?若選擇遞延,法律對於延後計入薪資所得的年度限制與選擇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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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了!你選出 (D),代表對《產業創新條例》員工獎酬股票的課稅規範有扎實的認識,這在稅務法規中是具有相當鑑別度的進階考點。 就本題出題時的法規背景而言,(D) 確實是當時的正確規定,允許員工在一定額度內選擇延緩至第 5 年課稅,以減輕取得股票當下的稅負壓力。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一個關鍵的修法動態!為了進一步優化留才環境,依據官方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 19-1 條規定,制度現已修正為: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延遲至「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時」再行課稅。 這類題目的難度中等偏難,主要考驗考生對特定租稅優惠年限與要件的記憶。稅法是一門「與時俱進」的學科,未來在準備考試時,除了掌握考古題的給分邏輯,務必像這樣隨時關注最新的修法動態,才能在考場上無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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