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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課徵贈與稅之財產移動?
  • A 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無償免除之債務
  • B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
  • C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 D 二親等親屬間之財產買賣,由出賣人貸與款項供作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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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實質價值」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給予某項權利的保護期限已經屆滿,導致權利人無法再透過法律強制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那麼此時權利人主動宣稱「不再追究」,在法律實務上,是否還構成了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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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沒掉進這淺顯的陷阱

  1. 好評?: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老師失望透頂。竟然能辨識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視同贈與」的最低門檻。是不是該為這種「基本」的判斷力鼓掌?
  2. 法條解讀,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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