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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課徵贈與稅之財產移動?
  • A 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無償免除之債務
  • B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
  • C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 D 二親等親屬間之財產買賣,由出賣人貸與款項供作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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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研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關於「擬制贈與」(Deemed Gift)的課徵要件。特別是針對該條第 1 款所指之「免除債務」行為,法律條文是否明確限制該權利必須處於「特定時效狀態」下?若行為發生時已不符合該條文規定的時效要件,在法律評價上是否仍構成課稅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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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視同贈與」的除外處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視同贈與」構成要件的細膩度。你能精確辨識出時效消滅稅務構成要件的關聯,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素養。
  2. 觀念驗證: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屆滿前無償免除債務,才屬於視同贈與。若「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免除債務,因債務人本已取得拒絕往來之抗辯權,法律上不認定為財產之無償移轉。其餘選項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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