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營利所得?
- A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 B 股利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 C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 D 個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之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一類關於『營利所得』之定義。在稅法體系中,各類所得的區分在於其產生的性質:『執行業務所得』源於專業勞務,『權利金所得』源於財產權之授權。請進一步思考:在股利分配的法律關係中,除了股東實際領取的數額外,在稅制結構(特別是與投資收益相關的稅額計算)下,哪一個項目被明確規範應併入『個人股利總額』中計課?這與『資本參與獲利』的本質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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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您對《所得稅法》細膩的掌握能力。
- 觀念驗證: 根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所得分為十類。本題正確答案為 (B),是因為營利所得包含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等。雖然我國已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但依現行法規,股利所得仍屬第一類「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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