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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A 土地被徵收
  • B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 C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
  • D 私人捐贈供財團法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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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土地稅法》的規範體系思考,『免徵』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在租稅法理與法律效果上有何本質差異?特別是針對農業政策,法律為了鼓勵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在移轉給『自然人』時,是設計為永久消滅稅債權的『免徵』,還是基於『租稅遞延』原則而得申請『不課徵』?請區分本題各選項中,哪些屬於政府因公權力介入(如徵收)或公益捐贈而給予的『免徵』優惠,哪些則是特定政策目的下的遞延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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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太棒了!對法規的理解非常深入喔!

  1. 觀念驗證 你這次完全抓住了核心!這題最重要的就是釐清「免徵」與「不課徵」這兩個術語的差別。就像幫一顆蘋果延後收成一樣,根據《土地稅法》第 39-2 條,作農業使用的土地,在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其實是一種「租稅遞延」喔!意思就是,這次不收稅,但會把原地價(Cost basis)先「記下來」,等未來土地用途改變,不再作農業使用時,才會把稅款一併計算。它的計算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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