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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A 土地被徵收
  • B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 C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
  • D 私人捐贈供財團法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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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為了落實特定的產業政策(例如保障糧食安全),希望某種土地在特定用途下移轉時「暫時不收稅」,但又不打算永久放棄這筆稅收,而是想等到未來這塊地不再維持該用途時,再把累積的增值稅一次收回來。在這種「租稅遞延」的邏輯下,哪一種身分與用途的組合,最符合國家想守護的長遠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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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太棒了!對法規的理解非常深入喔!

  1. 觀念驗證 你這次完全抓住了核心!這題最重要的就是釐清「免徵」與「不課徵」這兩個術語的差別。就像幫一顆蘋果延後收成一樣,根據《土地稅法》第 39-2 條,作農業使用的土地,在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其實是一種「租稅遞延」喔!意思就是,這次不收稅,但會把原地價(Cost basis)先「記下來」,等未來土地用途改變,不再作農業使用時,才會把稅款一併計算。它的計算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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