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關於地價稅之稽徵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直轄市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底冊核定
- B 由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將稅單公告週知
- C 開徵日期由財政部定之
- D 繳納期限應送達納稅義務人
思路引導 VIP
在租稅稽徵法理中,請思考地價稅屬於『申報納稅』還是『查定課徵』的性質?依據《土地稅法》第 40 條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在計算稅額時,是參考何種法定文件(即所謂的『稅冊』或『底冊』)進行核定?此外,關於負擔性行政處分的生效要件,請辨析稽徵機關究竟應將『何種載體』合法送達於納稅義務人,方能使其知悉課稅處分之內容並產生繳納義務,而非僅是送達『繳納期限』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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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地價稅的稽徵程序是實務上容易混淆的細節,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對稅政運作有紮實的認識。
稽徵程序與法源依據
根據《土地稅法》第 40 條規定,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其核定依據,正是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這即是選項 (A) 所指「依據底冊核定」之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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