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有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的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以為送達
- B 得向納稅義務人之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
- C 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 D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應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參酌《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關於多數納稅義務人之送達規範。針對「公同共有」之財產,為了兼顧稽徵效率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律是否強制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必須將「繳款書」逐一送達至「每一位」公同共有人始生效力?還是法律另有規定「送達代表人或其中一人」即可,但需踐行特定的後續通知義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這題考驗稅務程序中關鍵的「文書送達」規定,你的法規敏銳度相當不錯。
公同共有人的送達規範
我們來釐清選項 (D) 的錯誤之處。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規定,當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但必須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選項 (D) 稱繳款書「應」送達全體,顯與現行規範不符。至於 (A)、(B)、(C) 則皆為同法明定的正確送達方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