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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有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的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以為送達
  • B 得向納稅義務人之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
  • C 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 D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應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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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能」的角度思考:假設一塊土地由宗親會上百人共同持分(公同共有),若法律要求政府必須將每一份稅單親手送達給這上百位散居各地的共有人,否則徵收無效,這在實務運作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困難?法律會傾向如何簡化這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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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這題考驗稅務程序中關鍵的「文書送達」規定,你的法規敏銳度相當不錯。

公同共有人的送達規範

我們來釐清選項 (D) 的錯誤之處。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規定,當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但必須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選項 (D) 稱繳款書「應」送達全體,顯與現行規範不符。至於 (A)、(B)、(C) 則皆為同法明定的正確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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