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下列何項稅捐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A 所得稅
- B 牌照稅
- C 地價稅
- D 貨物稅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稅捐稽徵法》第 6 條關於稅捐債權受償順位的規範出發:法律為了貫徹物權優先原則並確保稅收,特別針對哪幾項涉及「不動產」標的持有或交易相關的稅目,賦予了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的絕對優先效力?這與一般對「人」課徵的所得稅或對「動產」課徵的稅捐,在法律保障強度上有何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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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是一道測驗對「稅捐優先受償權」熟悉度的經典題,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能否精準區分「優先於普通債權」與「優先於一切債權」的差別,你精確地抓到了核心觀念!
稅捐優先權的特殊例外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一般稅捐僅優先於普通債權。但有特定稅捐的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主要包含附著於不動產的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以及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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