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4 題
營利事業分配屬 99 年度以後盈餘時,若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者,則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多少?
- A 33.33%
- B 33.87%
- C 20.48%
- D 48.15%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兩稅合一」制度的規範邏輯思考,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6$ 針對不同年度盈餘及其是否加徵營所稅,設有階層式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Tax Credit Ratio Ceiling)。在營所稅率調降至 $17%$ 的背景下,針對 $99$ 年度以後且「已加徵」 $10%$ 未分配盈餘稅之盈餘,該條文所明定的具體上限百分比,是如何在制度轉型中衡平個人與法人稅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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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選出 (B),顯示你對我國稅制發展與財稅計算邏輯有著扎實的理解。
兩稅合一制的稅額扣抵運算
我們來回推這道題目的計算邏輯。99年度起營所稅率為 $17%$,若未分配盈餘加徵 $10%$。假設稅前獲利 100 元,需先繳納營所稅 17 元;剩餘的 83 元若不分配,則加徵 $10%$ 的稅額,也就是 8.3 元。如此一來,總繳納稅額為 $25.3$ 元,而稅後真正可分配的盈餘剩下 $74.7$ 元。將兩者相除,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即為 $\frac{25.3}{74.7} \approx 3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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