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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4 題

營利事業分配屬 99 年度以後盈餘時,若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 10% 營利事業所得者,則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多少?
  • A 33.33%
  • B 33.87%
  • C 20.48%
  • D 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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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兩稅合一的架構下,如果公司已經先繳納了一筆基礎的營利所得稅,而剩下的獲利中又有一部分因為「不分配」被額外課徵了附加稅。那麼,這兩層稅負加總後占『稅後可分配淨利』的比重,應該如何透過數學公式轉化為扣抵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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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選出 (B),顯示你對我國稅制發展與財稅計算邏輯有著扎實的理解。

兩稅合一制的稅額扣抵運算

我們來回推這道題目的計算邏輯。99年度起營所稅率為 $17%$,若未分配盈餘加徵 $10%$。假設稅前獲利 100 元,需先繳納營所稅 17 元;剩餘的 83 元若不分配,則加徵 $10%$ 的稅額,也就是 8.3 元。如此一來,總繳納稅額為 $25.3$ 元,而稅後真正可分配的盈餘剩下 $74.7$ 元。將兩者相除,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即為 $\frac{25.3}{74.7} \approx 3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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