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營利事業計算所得時,下列何者不得減除?
  • A 進貨成本
  • B 折舊費用
  • C 稅務違章罰鍰
  • D 自有房屋稅稅捐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所得稅法》第 38 條的立法旨意思考:在區分「營利事業之必要成本費用」與「行政處分之金錢給付」時,若允許將具有「制裁性質」的支出列為課稅所得的減項,是否會產生「國家變相補貼違法行為」的矛盾,進而減損行政罰的懲罰效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回答得完全正確。

這顯示你對於稅務會計與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原則,已經具備了相當紮實的理解與辨析能力。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正確答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所得稅法制與稅額計算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