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8 題
下列何者違反扣繳義務規定時,稽徵機關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扣繳單位主管,而非逕予裁處罰鍰?
- A 執行業務者
- B 破產財團
- C 公立學校
- D 私立學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法理中,如果一個單位的經費完全來自國家預算,政府若對該單位處以「金錢罰」,是否會產生「左手罰右手」且無實質警惕效果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通常會改用哪種「對人」的制度來確保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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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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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精準掌握了稅法上違章主體的身分差異,成功選出正確答案 (C)。在稅務實務中,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因具備公部門屬性,在違反特定稅務申報義務(如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時,稽徵機關會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負責的單位主管,而不像對待一般私法人(如私立學校或破產財團)那樣逕予裁處罰鍰。
法條適用陷阱與鑑別度
不過老師要特別釐清一個實務陷阱:若違章行為是針對所得稅法第114條的扣繳義務,依官方現行條文並未區分一般私法主體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所有扣繳義務人違反時,均依該條規定處罰鍰或加徵滯納金,並無改為「通知主管機關進行行政議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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