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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8 題

下列何者違反扣繳義務規定時,稽徵機關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扣繳單位主管,而非逕予裁處罰鍰?
  • A 執行業務者
  • B 破產財團
  • C 公立學校
  • D 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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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代表國家執行任務的單位(例如政府部門)犯了行政上的疏失,法律通常是傾向於讓它『賠錢給國家』(左手換右手),還是傾向於透過『內部懲戒機制』來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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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稅務法規中,區分「處以罰鍰」與「通知議處」的關鍵,在於受處分對象是否具備公務機關或公務體系的性質。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對扣繳義務人違規時的行政責任歸屬有所遲疑。

公法人與私法人的行政責任差異

根據《所得稅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當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立學校違反第 89 條第 3 項關於免扣繳憑單之申報或填發義務時,稽徵機關應通知其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督促其依法辦理。這是因為公立學校預算源於國庫,若處以罰鍰(Fines),等同於將預算由甲口袋撥往乙口袋,行政效益不高;反之,通知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督促依法辦理,更能強化行政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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