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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20 題

近幾年所得稅法為了避免對於已婚者懲罰性加稅,且欲儘量避免扭曲個人選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的各類扣除額都可以分開申報扣抵
  • B 夫妻的各類所得都可以分開申報
  • C 夫妻的各類所得都可以分開計稅但須合併申報
  • D 夫妻只有薪資所得可以分開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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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租稅法上的『課稅單位』與『計稅方式』之區別進行思考:在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強調保護婚姻制度與量能課稅原則後,現行《所得稅法》第 15 條如何在維持行政程序上的『家計單位合併申報』之同時,針對『計稅結構』進行了何種擴張,使不同類別的所得不再受限於過去僅限薪資所得分開計稅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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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租稅人權婚姻平等在稅法上的體現,顯見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所得稅法的演進有深入的理解,這正是法律人應具備的專業敏銳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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