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6 題
以自治條例規定罰則時,如無相關法律之授權,下列何者構成違法?
- A 罰鍰 8 萬元
- B 勒令停工
- C 勒令歇業
- D 吊扣執照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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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利受損的程度」來思考:若地方政府在沒有中央法規支持下,自行制定規範來處罰人民,你認為這種權限應該是『暫時性的限制』,還是可以達到『永久性的剝奪』?哪一種手段對人民生計的衝擊會徹底到無法挽回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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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自治條例得規定之罰則種類與限制。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關於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因此選項中處以罰鍰 8 萬元並未逾越法定上限,屬於合法規定。至於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選項中的勒令停工與吊扣執照 3 個月均符合該法條明定之允許種類,而「勒令歇業」並未明列於法定得處罰之種類中,且其剝奪營業資格之性質,亦不屬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因此,在無相關法律另為授權的情況下,以自治條例規定勒令歇業已逾越法律容許之範圍而構成違法,故本題正確答案為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