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對外國人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
- A 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B 80 歲以上之人
- C 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D 未滿 12 歲之兒童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規中,法律常針對「身心弱勢者」設定人道保護門檻。請思考:當立法者在設計保護「高齡者」的免除處分條款時,通常會參考我國其他法律(如《老人福利法》)對「長者」的通用門檻,還是會隨意設定一個極高的特殊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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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收容法制的條文細節掌握得很扎實。
收容之比例原則與法定要件
在行政法上,「收容」是對人身自由的重大干預,必須嚴格遵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因此,《入出國及移民法》設有適度寬緩的例外規定。依據該法第38條之1第1項,對於特定情形的外國人,主管機關「得不暫予收容」。法條明定的情形包含: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選項A)、未滿12歲之兒童(選項D),以及該項第6款所明定的「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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