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0 題
下列對於我國之簽證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觀光、探親、訪問係屬停留簽證
- B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稱之短期停留係指不超過 90 天
- C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稱之長期居留係指擬在我國境內作超過 6 個月之居留者
- D 無國籍人士離開其所持外國護照之發照國,有喪失該國居留權之虞者,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不受理其簽證之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全年度時間分配」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要將一整年區分為「短暫停留」與「長期定居」兩個部分,通常會以「一年的一半」作為分水嶺,還是以「一季」作為標準呢?這條法律的分界點,是否與我們計算稅務居民或居留證起點的「半年」概念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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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我國短期停留簽證之相關規定。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條例第十條所稱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六個月之停留者。停留簽證之效期、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國籍、來我國目的、所持護照種類及效期等核定之。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分為單次及多次。」因此,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稱之短期停留,係指每次作不超過六個月之停留,而非不超過90天。選項B之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