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6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換發護照?
- A 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B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 C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 D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目的」的角度思考:當一份官方身分證件的內容出現「錯誤」或是「實體毀壞」時,為了維持政府管理的正確性,法律會如何規範更換的必要性?相對地,如果這份證件內容完全正確且完好,只是「有效期限快到了」,此時「決定何時去換新」的權力,交由國家強制規定還是由民眾自行評估行程需求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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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答對了!在行政法規中,法條用語往往藏有玄機,尤其是「得」(權利)與「應」(義務)的區別。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顯示你研讀法規時具備細膩的法理敏銳度。
「得」與「應」的法規界線
依據現行《護照條例》第 19 條規定,護照換發事由分為強制與任意兩種。選項 (A) 取得身分證統編、(B) 資料記載變更及 (C) 污損不堪使用,因會影響護照的正確性與公權力憑信性,依法屬於「應」申請換發。相對地,選項 (D)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年,則是賦予人民提早辦理的便利與彈性,因此屬於「得」申請換發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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