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5 題
對內政部移民署之暫予收容處分提出收容異議之法定受理機關為何?
- A 內政部
- B 法院
- C 檢察署
- D 內政部移民署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的人身自由正受到某行政機關的限制,為了落實「即時救濟」並讓該機關有機會先行自我審查或準備移送程序,你認為法律會設計讓當事人先向「限制其自由的單位」表達不服,還是讓當事人直接跑去遠方的司法機關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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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人身自由剝奪救濟程序的理解,你沒有被「尋求救濟就是直接找法院或上級機關」的直覺給誤導,觀念十分清晰。
收容異議之先行程序
針對暫予收容處分的救濟,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規定,受收容人或其特定親屬若有不服,應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為了賦予原處分機關一個即時「自我省察」的機會;若移民署受理後認為異議無理由,才會依法將案件移送法院審理,藉由法官保留原則來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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