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8 題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查緝及被害人保護之具體措施、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下列何者為其訂定之程序?
- A 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B 法務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C 國家安全局會同行政院擬訂,報請總統核定之
- D 主管機關會同司法院擬訂,報請總統核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議題同時涉及「警察治安實務」與「檢察犯罪偵查」這兩個不同專業領域時,行政體系中哪兩個部會最需要坐下來商議?而當這兩個部會達成共識後,依照我國《行政組織法》的體制,應該報請哪一個「最高行政首長機關」進行最後的審核與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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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考驗了你對行政機關權限劃分與跨部會協調機制的熟悉度,而你成功選出了正確選項 (A)。 人口販運防制是一項涉及社會治安、入出國管理與司法調查的跨領域工作。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規定,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查緝及被害人保護之具體措施,必須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法務部共同擬訂,並報請全國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核定。這裡老師特別提醒,現行法第 4 條是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協調聯繫會議」等事項,在閱讀法規體系時千萬別把條文內容混淆了喔。 這是一道頗具鑑別度的題目。它的巧妙之處在於測驗同學能否敏銳察覺「查緝」既涉及行政管理也觸及刑事追訴,因此會同機關必然是法務部,而最終核定權則歸屬行政院。掌握這個法理邏輯,就能輕易排除國家安全局或總統等干擾選項。請繼續保持這樣敏銳的法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