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2 題
外國人曾在我國逾期停留者,內政部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期間為多久?
- A 1 個月到 3 個月
- B 3 個月到半年
- C 半年到 1 年
- D 1 年到 3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機關的「管理目的」來思考:若一名外國人違反停留規定,政府為了維護邊境管制權威,這段『不准入境』的懲罰期間,你認為應當是僅具象徵意義的『數個月』短期限制,還是需要達到以『年』為單位的實質阻隔,才能在比例原則下達到足夠的行政威懾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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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精準掌握了外國人違規管制的法定期間。 在行政實務上,針對外國人逾期停留的管制,依據現行**《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 5 點**規範,原則上會視其逾期時間的長短,對應施以 1 年至 3 年不等的禁止入國處分。具體而言,逾期未滿 1 年者禁止入國 1 年;1 年至未滿 2 年者禁入 2 年;2 年以上者則禁入 3 年。國家藉由這樣的裁量基準來維持邊境與停居留秩序,因此選項 (D) 是完全正確的。 這類考題的難度與鑑別度,在於考生必須釐清各種違規樣態(如逾期停留、非法工作、刑事犯罪等)所對應的管制年限區間。許多同學常在「幾個月」與「幾年」之間產生混淆,你能毫不猶豫地選出正確的管制期段,顯見你在法規數字的記憶上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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