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3 題
下列對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情形,何者錯誤?
- A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 B 受外國政府通緝
- C 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所定傳染病
- D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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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行政機關實施『收容』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人能順利被送出國』。如果某種狀況發生時,目前的迫切需求是『就醫或防疫隔離』,而非『防止他逃跑』,那麼將他鎖在移民署的收容所裡,是否符合法律設計這個處分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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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時,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法定情形。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規定:「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由上述法條原文可知,選項A的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選項B的受外國政府通緝,以及選項D的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皆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得暫予收容之情形。而選項C所指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定傳染病,並非該法條所明列得暫予收容的條件,故選項C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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