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依戶籍法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時間多久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2 個月
- D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常態」與「行政資源」的角度思考:法律在定義一個人是否真的「定居」於某地時,通常會設定一個比「短暫旅遊」更長、卻比「長期定居」稍短的緩衝期。在一般法律邏輯中,要取得一個地方的選舉權或社會福利,通常需要居住「多久」才會被認為與該土地產生了穩定的連結,而非只是路過的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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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戶籍法中關於遷入登記之時間規定。根據戶籍法第17條明文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依據上述法條內容可知,民眾若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且時間達三個月以上時,依法即應辦理遷入登記。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的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