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4 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適用外國法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則應如何適用?
- A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B 函請外交部解釋
- C 函請該外國駐臺機關團體解釋
- D 不適用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國法律發生衝突,而援引某個外國法律的『結果』會嚴重挑戰我國社會最基本的道德底線或核心價值時,作為主權國家的法院,是應該想辦法請示其他機關『如何解釋』,還是直接拒絕讓這個衝突的結果進入我國的法治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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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法律位階與主權秩序的敏銳直覺。
- 觀念驗證: 此題考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當依據衝突法指引應適用外國法時,若該外國法的「適用結果」會衝擊我國的核心法價值(如:違反一夫一妻制、侵害基本人權),為了維護我國的法秩序,法律賦予法官排除適用**的權力。這是一種防衛機制,旨在兼顧國際私法尊重外國法的本旨與維護本國法秩序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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