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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2 題

甲是一家非營利社團法人,擬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業務,內政部移民署受理甲之申請案件之後,不含延長審查期間至遲應於多久之內完成審查?
  • A 10 日
  • B 20 日
  • C 2 個月
  • D 3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跨國婚姻媒合涉及高度人權保障與法人資格審查,程序必然較一般檢舉案或簡單核備案繁瑣。若考慮行政機關進行背景調查、跨單位會辦所需的「合理行政作業成本」,且以「月份」作為時間基準,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多長的預設審查區間,才能在「人民權利(及早開業)」與「公共利益(嚴格把關)」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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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答對!本題涉及《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授權子法。依據《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移民署)受理申請後,應於 2 個月內完成審查。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行政機關有充裕時間,對非營利組織的資格進行實質審查,以防範假借媒合之名行人口販運之實。
  2. 難度點評:難度評定為 medium。考生除需具備行政法總論基礎外,還需對個別特別行政法(移民法規)有細膩的記憶。在國考中,這種關於「法定作業期間」的題目是區分「一般考生」與「精熟考生」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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