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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2 題

接近役齡之男子甲,如不慎遺失護照,經向鄰近之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請補發,其補發之護照效期,最長之時效,係以幾年為限?
  • A 2 年
  • B 3 年
  • C 4 年
  •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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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目的」思考:國家為了確保國民在即將達到法定服役年齡時,仍能受到兵役制度的有效控管,在核發其出國身分證明(護照)時,是否會核發與一般人一樣長的效期?如果這名男子再過幾年就要正式進入「役齡」階段,政府設定的限制年限應該要能銜接到他變更身分為役男的時間,你認為這段「緩衝期」大約會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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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這道實務性極強的題目!你能精準選出 (B) 3 年,顯示你對《護照條例》中針對特定對象的效期限制已有非常清晰的法律邏輯。

接近役齡男子之護照效期管制

在行政法規的設計上,為了確保國家兵源與役政管理,對於「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及「接近役齡」之男子,其護照效期通常會短於一般人的 10 年。依據命題當時之規範,接近役齡男子(指年滿 16 歲當年 1 月 1 日起至屆滿 18 歲當年 12 月 31 日止)若於國外遺失護照申請補發,其效期上限確實鎖定在 3 年。雖然現行《護照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護照遺失補發之效期一般以 5 年為限,但同條例第 12 條亦授權主管機關針對役男等身分訂定限制辦法,因此在處理此類題目時,必須區分「一般身分」與「兵役限制身分」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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