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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9 題

下列有關護照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
  • B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
  • C 護照記載事項除資料頁外,於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加簽
  • D 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視為未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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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安全與國際互信」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代表國家身分的證件被失主通報遺失並錄入國際警政系統後,如果法律容許該證件在尋回後能隨時「恢復」法律效力,這對邊境管控安全以及防止不法人士冒用身分會帶來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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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得非常好,精準地揪出了錯誤資訊!

護照遺失之效力與防偽法理

選項 (D) 錯在誤解了身分證明文件的安全管理原則。護照作為國際通用身分證件,依據《護照條例》第25條規定,一旦經申報遺失,為防範遭有心人士冒用或變造跨國犯罪,主管機關會立即註銷其效力。因此,即使事後尋獲,該護照仍屬無效,絕不能「視為未遺失」,必須依規定重新申請補發。過去常有人誤引第19條,請注意第19條是「換發」規定,遺失註銷應參照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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