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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5年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一、請解釋並說明下列名詞之環境意義。(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環保標章 (二)綠色運輸 (三)破壞去除效率(Destruction and removal efficiency, DRE) (四)環境教育 (五)污染者付費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二)

綠色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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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綠色運輸」,應直指其核心定義(低污染、低碳排、高能效的運輸方式),接著列舉具體實施手段(大眾運輸、運具電動化、共享經濟、步行/自行車),最後連結其在環保行政上的意義(改善空品、落實2050淨零排放與氣候變遷因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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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運輸」(Green Transportation)指以低污染、低溫室氣體排放及高能源效率的交通工具或系統,進行人員或物資移動的運輸方式。 特徵與具體措施包含:(1) 推廣大眾捷運與公共運輸系統;(2) 運具電動化及使用替代清潔能源(如電動車、氫能巴士);(3) 建立友善非機動運具環境(如步行、自行車道);(4) 推動共享運具與運輸需求管理。 環境行政意義:為我國落實「氣候變遷因應法」與「2050淨零排放」十二項關鍵戰略之一,能有效削減移動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如PM2.5、氮氧化物)及溫室氣體排放,達成改善都會區空氣品質、降低交通噪音與促進能源轉型之政策目標。

小題 (一)

環保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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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環保標章」,應立即聯想其核心口號「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與 ISO 14024 第一類環保標章的定義。答題時務必延伸至其行政管理意義,如結合《政府採購法》第96條的綠色採購機制,以及推動淨零碳排與資源循環的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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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標章」係我國依據《環保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設立之制度,圖案為「一片綠色樹葉包裹著純淨、不受污染的地球」,屬於 ISO 14024 規範之「第一類環保標章」(Type I),具自願性、多重準則及第三方驗證等特徵。 其判定基準係以產品之生命週期(LCA)為基礎,經審查確認符合「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三大環保特性。 在環境管理上的行政意義包含:

小題 (三)

破壞去除效率(Destruction and removal efficiency, D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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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破壞去除效率(DRE)」應先聯想到廢棄物焚化處理或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的效能指標。作答時須寫出其科學計算定義(輸入與輸出質量之差除以輸入質量的百分比),並強調其在環保法規(如要求達99.99%以上)與環境風險控管上的行政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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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去除效率(Destruction and removal efficiency, DRE)」指廢棄物處理設施(如焚化爐)破壞或去除特定污染物質的能力指標。其科學定義為輸入設施之特定物質總質量與排氣中排出質量之差額,除以輸入總質量的百分比,公式為:DRE = [(Win - Wout) / Win] × 100%。 特徵與環境意義包含:(1)效能評估指標:為檢驗處理設施是否具備足夠高溫、停留時間及擾動(3T原則)以分解有害物質的科學依據。(2)法規管制基準:在我國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相關法規中,常明訂特定有害物質的 DRE 須達嚴格標準(例如一般有害廢棄物須達 99.99%,多氯聯苯等極毒物質須達 99.9999%)。(3)環境風險控管:實務行政上用於確保高毒性或難分解物質被徹底銷毀,防止未完全燃燒的有害氣體排入大氣造成二次污染,從而保障整體環境品質與民眾健康。

小題 (四)

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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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環境教育」,應優先聯想《環境教育法》中的法定定義,強調其「公民教育過程」的本質。作答時須依序呈現法源定義、核心特徵,並扣緊行政管理層面,說明其作為「軟性政策工具」對於推動淨零綠生活、達成永續發展目標的行政實務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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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依法源《環境教育法》第2條定義,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並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特徵包含:(1) 全民與終身性:對象涵蓋全體國民及機關事業,為持續性的公民教育;(2) 實踐性:強調從知識、態度轉化為實際的環境保護行動;(3) 跨領域性:結合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與倫理價值。 環境管理上之行政意義:環境教育是環境治理的「事前預防性軟性工具」,有別於傳統的末端管制。行政機關透過法規要求(如機關學校每年4小時環教時數)、設施場所認證及人員認證等行政措施,從根本改變公眾與企業的行為模式。在當前政策實務上,環境教育是推動「淨零綠生活」、「資源循環零廢棄」等國家重大政策的社會溝通橋樑,為達成國家永續發展目標(SDGs)提供穩固的民意基礎與社會共識。

小題 (五)

污染者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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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污染者付費」,應直擊其核心經濟學概念「外部成本內部化」,並依法規層面(環境基本法)及行政實務(如空污費、水污費徵收)論述其在環境管理上之意義與具體政策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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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付費」(Polluter Pays Principle, PPP)指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之行為人,應承擔污染防治、環境復育及損害賠償之所有費用,將環境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1. 法源依據:主要明定於《環境基本法》第4條,明示「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負擔環境損害之責任」,為我國各項環保法規之立法核心原則。
  2. 行政與環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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