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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9 題

一個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扶養未滿 15 歲的子女時,依照我國的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可以申請的子女生活津貼補助額度是多少?
  • A 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二十分之一
  • B 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
  • C 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五分之一
  • D 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四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比例原則」與「社會資源分配」來思考:社會補助通常旨在『補貼』而非『全額負擔』。若最低工資代表一個成年勞動者的基本購買力,那麼作為『補充性質』的子女津貼,在考慮國家財政永續與多子女家庭的公平性時,政府會傾向設定一個什麼樣的比例,能既具備實質扶助意義,又不至於超過成人勞動所得的過大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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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生活津貼核發標準。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7條規定:「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當符合條件之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扶養未滿十五歲的子女並提出申請時,依法可獲得的補助標準為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因此,選項 B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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