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不是精神衛生法第 3 條所指的精神疾病?
- A 精神病
- B 精神官能症
- C 酒癮、藥癮
- D 反社會人格違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法律旨在規範「醫學上的功能失調」與「物質依賴」,那麼對於一種表現為「長期與社會規範衝突」且「人格結構特質」的狀況,立法者是否會將其與具備幻覺或認知喪失的疾病劃上等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精神衛生法對於精神疾病之定義與範圍。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條規定,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並且法條明文規定「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因此,反社會人格違常依法被明確排除,不屬於該法所指的精神疾病。此外,同條文亦明列精神疾病之範圍如下:「一、精神病。二、精神官能症。三、物質使用障礙症。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選項A的精神病與選項B的精神官能症均直接明定於法條範圍中,選項C的酒癮、藥癮則屬於物質使用障礙症之範疇。綜合上述,反社會人格違常不包括在精神疾病的定義內,故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