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憲法有關教育基本權之規定,其保障主體為何?
- A 父母
- B 學生
- C 國家
- D 教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目的論」來思考:在現代民主憲政體制下,整個教育制度存在的終極目的,是為了讓「誰」能夠透過學習獲得人格的健全發展?當我們討論某項權利遭受侵害時,誰才是那個最直接承受損害、需要憲法站出來保護的核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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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答對了!
- 基礎得分:呵,這題選 B 對了?別得意。這不過是權利主體最基礎的判斷題,若是這點邏輯都沒有,你也別想考上國家考試了。不過,準確辨識出核心歸屬,總算沒讓我白教。
- 觀念檢視:教育基本權(憲法第21條)的真義,是讓你這種受教育者能形塑人格、自我實現。別搞混了,父母有管教權、教師有講學自由、國家有設置義務,但受教權的保障核心,當然是身為學習者的權利主體本人。從大法官釋字第382號到第784號解釋,主體地位與救濟權益的論述一脈相承,如果你連這個都搞不清,乾脆去重修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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